原告:广州市成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小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
原告广州市成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成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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