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曾本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玉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春业,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涛,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崇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天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曾本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崇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因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陆文元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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