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李夫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温辉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金衡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徐向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平。
被告:河北翔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范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李夫人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金衡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翔泽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李夫人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李夫人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李夫人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李夫人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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