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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与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志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穗峰,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瑞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伍,男。
  被告: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
  被告:周瑞珍,女,汉族,1959年11月29日生,户籍地湖北省。
  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特火贸易有限公司、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周瑞珍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4元,减半收取计1,272元,由原告广州市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新建

书记员:袁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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