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骏业五金电器厂,注册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炽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清华,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嘉棋,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琪。
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骏业五金电器厂与被告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骏业五金电器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骏业五金电器厂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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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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