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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欧盛饮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耿,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欧盛饮品店,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经营者:陈吓猪。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桦,男。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懋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欧盛饮品店(以下简称欧盛饮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ZLXXXXXXXXXXXX.0号外观设计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事实和理由:案外人蔡文鸿是名称为果汁机(可冲泡茶叶),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与蔡文鸿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萃茶机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是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九尔电器有限公司免费提供给其试用的,并非被告生产,且也只有这一台,被告觉得该设备用处不大就卖给了原告。此外,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登记簿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2018)沪静证经字第1746号公证书及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证人证言以及原被告证据交换、庭审笔录,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查明以下事实:
  案外人蔡文鸿为名称为果汁机(可冲泡茶叶)、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0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1年7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2月14日,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16年3月28日,蔡文鸿与原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许可范围是在中国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进口其专利产品。许可使用费每年20万元,有效期至2021年3月28日。
  2014年7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显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涉案专利为果汁机,由主机和调理杯组成。主机整体大致为四棱台形,底部有四个支脚;主机前部上方和下方为垂直平面,中间为一斜面,上方垂直面和斜面组成前面板,上方垂直面左边和正中各设有一圆形旋钮,右边为长方形按钮;主机前部鼓出,斜面与上方垂直形成弧线形图案;主机顶部前方鼓起,与主机顶部的交线为弧形线条;主机两侧上方各有一个小斜面,沿直线向后向下延伸,到主机后部水平延伸;主机底部与其上部之间连接形成横向的结构线,主机底部左右两侧各有一列长条形格栅状结构;调理杯杯体整体呈圆柱体型,接近底部处内收,底部呈圆柱形;杯体前后左右各有一上下较尖的长条形图案;杯盖为圆形,中间有凸起,把手呈“7”型。
  2018年7月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至被告欧盛饮品店标识为“欧盛·茶咖咖啡设备原料”的店铺内购买萃茶机一台,支付460元。2018年7月13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1746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经当庭查验,被控侵权产品为一个萃茶机,外包装显示品牌为“淇美特”,由主机和调理杯组成,主机整体大致为四棱台形,底部有四个支脚,边缘圆滑;主机前部上方和下方为垂直平面,中间为一斜面,上方垂直面和斜面组成前面板,上方垂直面左边和正中各设有一圆形旋钮,旋钮周围有指示性文字,右边为长方形按钮;主机前部鼓出,斜面与下方垂直形成弧线形线型图案;主机顶部前方鼓起,与主机顶部的交线为直线线条;调理杯杯体整体呈圆柱体型,接近底部处内收,杯体前后左右各有一上下较尖的长条形图案,底部呈四角圆滑的正方体;杯盖为圆形,中间有凸起,把手成“7”型。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近似,被告认为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区别在于:1、关于容器部分,涉案专利的杯子呈圆柱形,容量为1200ml,被控侵权产品下方上圆,容量为1500ml;2、涉案专利杯底为圆形,被控侵权产品杯底为圆角方形;3、杯子中的搅拌设备形状不同;4、关于主机部分,涉案专利的主机顶部是圆弧形拱起,机身侧面和后面有一个台阶,被控侵权产品的主机顶部是直线向上斜,机身侧面和后面是平滑的;5、关于出风口,涉案专利有格栅状出风口,被控侵权产品没有;6、机身后方的圆形钮,涉案专利在右边,被控侵权产品在左边。
  审理中,证人佛山市顺德区九尔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周书文到庭作证,称:被控侵权产品是其推销给被告免费试用的,“淇美特”是其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妻子是佛山市顺德区九尔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其自己的专利设计。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是否实施了生产、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被告实施了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但并未提交被告实施生产行为的证据,且被告提供了其产品的进货渠道,故本院认为被告并非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关于许诺销售行为,本院认为许诺销售是指以陈列或者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的意思表示。鉴于本案被告已经实际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行为已经实际发生,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许诺销售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外观设计近似的判断应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故在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时,既应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应考虑其差异性。应分别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判定。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萃茶奶盖专用机,涉案专利为果汁机,二者用途相近,属相近种类产品。经比对,两者在主机形状比例、旋钮设置、杯体形状、杯盖及杯把形状等部分基本相同,两者仅在主机前部面板凹陷程度、侧边小斜面、出风格栅以及搅拌杯底座等部位存在细微差异,但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上述差异在被控侵权产品正常使用时不容易被观察到,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较大的影响,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外观造型上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萃茶奶盖专用机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我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述被控侵权产品系佛山市顺德区九尔电器有限公司免费提供其试用的,佛山市顺德区九尔电器有限公司员工周书文出庭作证对此予以证明,可以证明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本院认定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关于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本院将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欧盛饮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ZLXXXXXXXXXXXX.0号外观设计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欧盛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理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78元,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欧盛饮品店负担9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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