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耿,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时贺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缪佳骏。
被告:苏州市伯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潘震。
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友派酒店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公路XXX号XXX层XXX区XXX室(万润国际酒店用品市场内)。
经营者:杨成广。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时贺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市伯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友派酒店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瑶瑶
书记员:陆凤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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