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欧盛饮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曹安公路XXX号XXX、XXX室。
经营者:陈吓猪。
上诉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欧盛饮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以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均由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 莹
书记员:张本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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