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萤火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娟,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峰,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占飞,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广州市萤火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占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州市萤火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萤火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韩春海
书记员:沙芝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