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登塘村四租岭2号。
法定代表人:曾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君,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华,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
原告广州市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长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78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7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钱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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