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事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陶玉,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正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乳山路XXX号XXX楼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陶玉,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事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正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广州帝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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