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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日物流有限公司与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广州广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文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景明。
  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浩,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广日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广日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广日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广州广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  健

书记员:陈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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