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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许莹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王永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相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莹,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许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相林、被告许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原是原告的出纳,自2018年6月20日起请休病假,2018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返岗通知,要求其2018年9月21日返回岗位,但被告并未返岗,且未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因被告存在连续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原告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综上,原告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许莹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因被告尚在医疗期,且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11日,被告入职原告处,从事出纳工作。2017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工作内容是出纳,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20日至2020年3月19日,月基本工资为45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每月20日发放上月工资待遇。
  2.原、被告确认的《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在请假审批权限和程序、考勤管理作出如下规定:(1)第十八条主管以下人员一天以内(含一天)的请假或休假,由部长批准,办公室备档;一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的请假或休假,由部长确认,经理批准,办公室备案……(2)第二十条必须由本人在假前一日在公司OA上办理“请假申请流程”(无OA用户账号者可以提交书面请假单),经审批权限获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视为请假无效,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急病、急事等)可先电话报告部门主管,经同意后于假后一个工作日内自觉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经批准的“请假申请”作为考勤的依据之一。(3)第四十条病假须于上班前通知员工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并于病假后上班的第一天补办正式的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病假必须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和医疗证明,无法提供以上诊断证明的将视为事假处理。
  3.原、被告确认的《奖励与惩罚制度》第三章作出如下规定:第十三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予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处理……(7)连续旷工三天,年度内累计旷工达五天以上(含五天)……;
  4.2018年9月6日,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被告休二周(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20日)。2018年9月20日,上海市杨浦区市东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被告休二周(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4日)。
  5.审理中,原告提供《员工返岗通知书》,其上具明:“……您自2018年6月20日起口头申请病假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您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您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至2018年9月20日将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医疗期,现特通知您于2018年9月21日前回到原岗位报到继续上班……”原告将该通知书邮寄送达被告,被告辩称2018年9月14日收到一份要求上班的通知但并非原告所提供的通知书,被告保留的通知书并未保留,故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6.2018年9月20日,被告的主管何永星微信询问被告明天是否回来,被告称明天请病假,何永星称医疗期3个月已经到期,返岗通知书已发。被告将疾病诊断证明微信发送给何永星,何永星未回复。事后,被告将疾病诊断证明邮寄给原告,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签收。审理中,双方确认被告2018年9月21日、2018年9月25日、2018年9月26日、2018年9月27日未上班。
  7.2018年9月27日,原告向各部门出具《关于许莹违反公司制度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通报》,内容为被告自2018年6月13日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书(未按公司规定流程办理病假手续)以休病假名义长期不回公司岗位上班,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公司给予被告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应及时返岗并补办相关手续。2018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返岗通知书限其于2018年9月21日前返岗,但被告未按规定返岗上班。截止2018年9月27日,被告已连续旷工3天(9月21日、25日-27日),原告累计旷工超过3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奖励与惩罚制度》第三章第十三条,从2018年9月28日起解除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
  8.原告2018年9月28日向被告发送《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具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因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你与本公司2017年3月1日签订的为期3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2018年9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2018年10月1日被告签收。
  9、2018年10月19日,被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资差额3060.55元。该会于2018年12月3日出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500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原告2018年12月14日起诉来院。
  结合原、被告的诉辩称,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须承担举证责任。审理中,原告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陈述为被告2018年9月21日、2018年9月25日、2018年9月26日、2018年9月27日存在旷工情形,且被告未按照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故原告系合法解除。被告自述之前都是通过微信通知部门负责人何永星、病假单快递的方式请休病假,而原告出具的《关于许莹违反公司制度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通报》显示被告自2018年6月13日起持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书并未按公司规定流程办理病假手续,但原告对被告之前的请假手续从未持有异议,且给予被告3个月的医疗期,故关于原告庭审中陈述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本院难以采纳。此外,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2]16号)的规定,结合被告入职时间、被告提交的病假证明及就诊记录,可以认定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时被告尚在法定的医疗期限内,故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现双方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不持异议,本院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31,500元。
  另,仲裁裁决未支持被告关于要求原告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资差额3060.55元的请求,被告对此未起诉,为避免诉累,本院在主文中一并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许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500元;
  二、被告许莹关于要求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资差额3060.55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茵茵

书记员:沈奕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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