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康某天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汤溪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妙,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雍尧,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盛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丹娟,女。
原告广州康某天花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盛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康某天花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康某天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6元,减半收取计953元,由原告广州康某天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群兰
书记员:张瑞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