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忆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月婷,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RYANSHEANAPIERSKI,该公司总裁。
一审第三人:东莞市美而美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铁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卢志勇。
再审申请人上海忆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燊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新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东莞市美而美旅行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4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忆燊公司申请再审称,如新公司于2014年2月11日向忆燊公司发函称不需要剩余产品,但该函件不能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忆燊公司和如新公司就本案涉讼后,一审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当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日为合同解除日正确。二审法院认定2014年2月11日为合同解除日没有法律依据,且据此计算违约金错误。忆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忆燊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刘 华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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