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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新柯鞋业有限公司与卡洛伊(上海)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广州新柯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怀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碧玉,广东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洛伊(上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潘洪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新柯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卡洛伊(上海)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陆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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