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明治良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晓丽,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昕,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毛文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雯。
原告广州明治良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明治良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明治良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明治良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 浩
书记员:卢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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