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桑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启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朗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海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羽,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桑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认为自己与案外人上海欧湃进出口有限公司系隐名代理关系,现经上海欧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披露,原告取得《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原告与上海欧湃进出口有限公司隐名代理关系,向本院提交《代理进口合同》一份,然经本院审查,合同第七条约定:“……报关及市内运输事宜由乙方(即上海欧湃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同一集团下子公司上海欧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由此可见,原告与上海欧湃进出口有限公司并未成立代理运输的法律关系,故原告在本案中并非适格原告,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桑织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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