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美年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芳,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冰一,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征宇,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牟元茂,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审被告: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俞熔。
原审被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俞熔。
上诉人广州美年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美年公司)因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83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美年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爱康国宾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国宾公司)滥用诉讼权利,就同一事实与理由数次恶意起诉,其行为不应被支持;2.两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3.两被上诉人对本案数被告同时起诉的理由自相矛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大健康公司)的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被上诉人爱康国宾公司就同一事实及理由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时,将北京市朝阳区作为侵权行为地,结合两被上诉人诉状中所称的牟元茂原系被上诉人广州爱康国宾健康检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爱康国宾公司)员工,利用其在离职之前预埋的VPN账号侵入爱康国宾的服务器等主张,两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地也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广州爱康国宾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从主体地址、诉请事实、在先裁定等多方面来看,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爱康国宾公司、广州爱康国宾公司、原审被告牟元茂、上海美东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东公司)、美年大健康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两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两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广州美年公司及原审被告美东公司、美年大健康公司使用了原审被告牟元茂窃取的涉案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因此,本案被告住所地包括原审被告美东公司的住所地,而原审被告美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之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两被上诉人据此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所称的滥用诉讼权利、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等理由,均属于本案中的相关实体问题,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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