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诚予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昭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华。
被告:上海寅唯讯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靖,上海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诚予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寅唯讯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诚予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诚予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诚予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何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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