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洁,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语晨,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诺米设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红霞,总经理。
被告: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国富,执行总裁。
被告:上海山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刘坤,总经理。
被告:上海山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费伟琴。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静,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诺米设计(广州)有限公司、名创优品(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山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上海山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时,原告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诺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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