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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博马努瓦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马努瓦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Benjamin,Francois,Guy,MarieAMIC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博马努瓦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敏婕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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