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宝谊。
委托代理人尹伟,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佩怡,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翁守锋。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陶盛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赫福高活动隔音屏风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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