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庄明日用杂货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
经营者:庄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园xx墩xx号xx室。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庄明日用杂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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