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港金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邵厂社区邵厂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守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韬,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迪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李喆。
原告上海港金联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迪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沪0120民初19599号民事裁定,本院已作出保全措施。申请人上海港金联运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迪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迪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菁
书记员:倪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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