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钊,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卡缇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彬,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军,董事长。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燕霞,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勉,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卡缇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阿道夫个人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卡缇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千清丝化妆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 闫
书记员:周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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