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龙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邹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大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江,总经理。
原告广州龙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古大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龙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龙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骏
书记员:王廉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