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丹,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英,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勇志,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横县億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李彩霞,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敏,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横县億嘉服饰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006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横县億嘉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7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述申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横县億嘉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72元或等值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81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观达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祝建伟
书记员:姜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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