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丹,女,199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丛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柯梓凯。
原告庄丹与被告上海墨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庄丹于2019年1月2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庄丹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丹负担。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王 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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