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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亮与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君协贸易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庄亮,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君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如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玉超,男。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嗯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利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亮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君协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嗯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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