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亮,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奎(系原告丈夫),男,住同原告。
被告:广东顺德君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春。
被告:佛山市嗯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利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亮与被告广东顺德君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嗯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庄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6.6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216.68元,由原告庄亮负担。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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