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伟宾,男,1983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星路XXX号XXX幢附6号。
经营者:杨王惠。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亮,男。
原告庄伟宾与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庄伟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钧、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经营者杨王惠、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伟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退还原告货款1,992元;2.判令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19,920元;3.判令被告寻梦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在拼多多购物网站“健美族”店铺购买了“【美国进口】美国进口巅峰红魔睾酮素促睾丸素雄性激素成人男性促睾酮素荷尔蒙”(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共4瓶,金额共计1,992元。原告收到货物后,赠与朋友,被告知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载明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寻梦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购买目的并非为了食用,而是为了索取高额赔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涉案商品经过海关检验检疫,为正规进口的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损害。3.原告主张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提交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等充分证据。4.食品不安全与标签瑕疵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涉案商品虽然存在未标示中文的瑕疵,但标签标识不规范不影响食品本身安全的认定,原告主张十倍赔偿金于法无据。
被告寻梦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寻梦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并非涉案买卖合同当事人,相关货款由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收取,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寻梦公司就涉案店铺入驻已尽到了审核义务,并向原告披露了涉诉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电子商务具有信息与实物相分离的客观特点,寻梦公司主观上不存在明知、应知商品销售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形,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提供报关单、进口审结通知书、通关无纸化进口放行通知书,拟证明涉案商品系从保税区发货,无需粘贴中文标签,也不需要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被告寻梦公司对该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报关单上载明的境内收货人为“宁波保税区涌优贸易公司”,而被告所述涉案商品购买自京东全球购店铺“PEAKOCEAN海外专营店”,两者之间的关系被告未能作出解释,亦未进一步提供证据佐证,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难以确认。且根据进口审结通知书的内容,该通知书载明了检验检疫编号,并要求宁波保税区涌优贸易公司持相关单据办理检验检疫事宜,该内容与原告的证明内容相矛盾,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各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1日,原告庄伟宾通过“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在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经营的“健美族”店铺购买了涉案商品4件,订单编号为190411-XXXXXXXXXXXXXXX,共支付货款1,992元。
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
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经营者杨王惠于2019年3月21日在京东平台“PEAKOCEAN海外专营店”购买“美国巅峰PerformixSuperT红魔78粒男性专用保促睾提性ZMA蒺藜皂甙提升睾酮提升精力78粒”4件,该商品由宁波保税接货仓发货。
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庄伟宾通过拼多多平台网站向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开设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能否得到支持;二、被告寻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主张没有中文标签不代表食品不安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或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且涉案商品来源于保税区,无需粘贴中文标签及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应支持原告的十倍赔偿。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含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机构出具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可向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本案中,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主张涉案商品来源于京东全球购店铺,但其从京东店铺的下单时间早于原告订单时间,就商品同一性本院难以确认。另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以涉案商品系保税区发货为由主张无需粘贴中文标签及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缺乏法律依据,亦与其自身提供的证据相矛盾,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未能提供涉案商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法证明其已就采购涉案商品尽到查验义务,可以视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关于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称原告非真正意义上消费者,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原告购买本案商品不是作为生活消费需要,本院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金予以支持。涉案商品的总价款为1,992元,每件单价为498元,如原告不能退还,则以每件498元的价格折抵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应退还原告的购物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承担。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寻梦公司未在涉案商品上架前尽到实质审核义务为由要求被告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亦存在客观的不可行性,本院对其该项主张难以支持。被告寻梦公司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而非涉案商品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入驻店铺时对其入驻信息进行了审核,并在原告维权时向其披露了真实、有效的销售者信息,亦没有向消费者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故原告要求被告寻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庄伟宾货款1,992元;
二、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庄伟宾十倍赔偿金19,920元;
三、原告庄伟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美国进口巅峰红魔睾酮素促睾丸素雄性激素成人男性促睾酮素荷尔蒙”4件,如届时不能退还,则以每件498元的价格折抵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应退还原告庄伟宾的购物款,退货产生的运费由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承担;
四、驳回原告庄伟宾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计173元,由被告锦江区健美族商贸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泉泉
书记员:吴承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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