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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保妹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兆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庄保妹,女,196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兆斌,男,1968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军,年籍不详。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建路XXX号XXX室XXX单元。
  负责人严建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保妹与被告刘兆斌、张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保妹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保妹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清

书记员: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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