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国君,男,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欢欢,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应平,女,1973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庄国君与被告潘应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国君撤回起诉。
审判员:谭文忠
书记员:苏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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