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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与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廖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春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801号。
  负责人:谢安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媛,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某某与被告廖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庄某某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阮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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