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小红,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晨逸,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元凤,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原告庄小红诉称,2018年3月29日,被告通过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贷平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9.6%。被告通过上述网贷平台获得原告的出借款后,自2018年5月起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告拒绝还款,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41,666.66元并支付原告以本金41,66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作为出借人通过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贷平台出借资金给借款人,现上海融颖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立案,该案尚在侦查中。鉴于本案有犯罪嫌疑,已不属于一般民事纠纷,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庄小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蓓
书记员:安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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