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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峰、庄建华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峰,男,199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建华,男,196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杏花,女,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建亮,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主要负责人:陈纲,支行行长。
  上诉人庄峰、庄建华、黄杏花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0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庄峰、庄建华、黄杏花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行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庄峰、庄建华、黄杏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庄峰、庄建华、黄杏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1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58元,由上诉人庄峰、庄建华、黄杏花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孙雪梅

书记员:竺常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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