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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志飞与林光银、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庄志飞,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顺,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林光银,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朱琴,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严敬,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庄志飞诉被申请人林光银、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322,5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案外人庄裕灼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XXX号XXX层XXX室房屋为申请人庄志飞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22,500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
  二、查封担保人庄裕灼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XXX号XXX层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庄志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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