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春军,男,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上海陈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喜梅,女,1986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
被告:陈海杰,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春军与被告邵喜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海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瑾
书记员:陈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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