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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桂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庄桂良,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艳,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涛,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桂良与被告王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桂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艳、被告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庄桂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损失如下: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032.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4,840元、律师费1,000元,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涛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7日,被告王涛驾车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被告王涛承担事故全责。原告现进行了二次手术,产生损失要求赔偿。
  被告王涛辩称,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律师费过高。
  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书面辩称,医疗费,由法院依据发票原件核算,并扣除非医保费用及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20元/天计算4天。交通费酌情认可50元。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证据,故不认可。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7日10时50分,被告王涛驾驶皖SSXXXX小型面包车与原告庄桂良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区宝丰路嘉松中路西约3米处发生碰撞,造成车损人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王涛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庄桂良无责。皖SSXXXX小型面包车在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7年12月19日,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原告伤后的伤残程度及三期期限出具了鉴定意见,结论为:原告构成XXX伤残,休息150日、护理90日、营养90日,内固定取出,休息60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
  (2018)沪0118民初4851号案件中,本院确认被告王涛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庄桂良127,205.19元,被告王涛赔偿原告庄桂良700元。该判决已生效。该判决中后续治疗误工费尚未处理。
  2019年1月14日至1月18日,原告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住院治疗,行取内固定术,花费医疗费7,944.60元。
  本院认为:根据生效判决,本院确认被告王涛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剩余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具体确定如下:一、医疗费,系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合理费用,结合原告提供的病史材料及发票,计算为7,944.60元,本院予以确认;二、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误工费4,840元,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三、交通费,酌情确认200元;上述费用共计13,064.60元,由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四、律师费,系原告因本次诉讼所实际支出,本院酌情支持800元,由被告王涛赔偿。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了自己当庭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庄桂良13,064.60元;
  二、被告王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庄桂良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计86.50元,由原告庄桂良负担13.20元,被告王涛负担7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晓云

书记员:冯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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