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庄永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庄永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庄永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庄永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五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寅国,上海浦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庄永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庄永康、庄某某、庄永芳、庄永玉、庄永娟与被申请人庄永明共有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顾燕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红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及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富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申请人庄永康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福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套、申请人庄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套以及申请人庄永娟及案外人陈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塔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套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顾燕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红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套;
二、查封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富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套;
三、查封申请人庄永康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福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套;
四、查封申请人庄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套;
五、查封申请人庄永娟及案外人陈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塔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一套。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庄永康、庄某某、庄永芳、庄永玉、庄永娟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建良
书记员:吴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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