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玉萍,女,195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李曼萍,女,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庄玉萍诉与告李曼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庄玉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2,000元;2.要求被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事实及理由:被告在装修期间曾向原告借款42,000元,并表示将工资卡交给原告扣还,此后被告不知去向。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三、四年前已未在上海市杨浦区扬州路XXX号XXX层及1层扶梯间居住,有居委会证明为证,原告自称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现原告要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而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XXX号,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吴 艳
书记员:俞渊清、沈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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