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科明,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吴滨,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高凤,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贯然,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科明诉被告连贯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科明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庄科明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科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庄科明负担。
审判员:周盛宝
书记员:侯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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