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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科明与连贯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庄科明,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吴滨,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高凤,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贯然,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科明诉被告连贯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科明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庄科明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科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庄科明负担。

审判员:周盛宝

书记员:侯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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