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艳艳,女,汉族,1987年6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洪,上海建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玮玮,女,汉族,1994年6月7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艳艳诉被告马玮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艳艳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在确定的诉讼费预交期内,既不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庄艳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文华
书记员:陆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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