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芹娟,女,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河汉兵。
原告庄芹娟与被告上海佳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无需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芹娟撤诉。
审判员:高颖燕
书记员:顾纯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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