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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菲与庄为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庄菲,女,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佳,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隽瑶,上海市晨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庄为国,男,195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庄菲申请认定庄为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庄菲诉称,其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1日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确诊为因脑损害和功能紊乱等原因引起精神障碍,目前生活不能自理。故请求依法认定庄为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庄菲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庄为国与黄键英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5月6日登记离婚。申请人系两人独生女儿。被申请人离婚后未再婚。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在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碍。审理中,经申请人庄菲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被申请人庄为国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和评定。2019年6月27日,上述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庄为国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应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9年4月2日,申请人庄菲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确定申请人庄菲为被申请人庄为国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庄菲申请宣告庄为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离异且未再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独生女儿要求担任被申请人庄为国的监护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庄为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庄菲为庄为国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莉婷

书记员:陆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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