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藕莲,女,194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青,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玲玲,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雨青,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藕莲诉被告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庄藕莲向我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被告多次向原告游说其有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项目,要求原告借款给其购买,并承诺给予原告分红。经被告不断花言巧语,年事已高的原告信以为真,先后向被告出借共计160,000元现金用于购买所谓的投资理财产品,被告出具100,000元收条一张。被告收到上述借款后,从未给付原告任何分红,遂引起原告怀疑,不断催促其还款,但被告始终推脱,最终拒绝联系原告。原告认为,被告骗取原告信任,收到借款后又不愿归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诉诸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玲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系被告母亲的朋友,原、被告间没有任何借贷关系存在。有一次原告和被告一起参加弋昊资产组织的活动,原告抽中2,000元优惠券,故原告想要购买弋昊资产的理财。因原告住在奉贤,交通不便,故提出请被告帮忙购买理财产品。被告只收到过原告陆续交付的100,000元投资理财款,原告主张的60,000元被告未收到,不予认可。被告之前就帮原告购买过理财产品,因每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协议都是被告帮原告保管的,所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00,000元的收条。本案中,被告帮原告购买的弋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有两份协议,分别是2017年9月5日的40,000元、2017年9月17日的60,000元,两份合计100,000元。后到期不能兑付,被告找到弋昊资产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王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现被告了解到王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弋昊理财公司也倒闭了。被告认为如果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同意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案外人王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于2017年涉嫌以上海弋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以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现其已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并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庄藕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睢洁
书记员:孙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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