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金康,男,1960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益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金康诉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庄金康诉称:原、被告系雇佣关系。2015年1月20日至2016年6月6日期间,被告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30,918元(以下币种同)。至期被告未还款。经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借款1,130,918元;2.被告偿付借款利息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为661,238元(并要求自2018年9月1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联系地址已变更至上海市嘉定区,本案应由其经常联系地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政文
书记员:周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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