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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张引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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