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张引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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