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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凯某古民居生态休闲养生园开发有限公司与顾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庆元凯某古民居生态休闲养生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姚秋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步,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慧,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玮杰,上海汇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丽水绿谷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水商贸物流城27幢4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堂付,男。
  第三人:华科优建(上海)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社区农交路XXX号第1幢690室。
  法定代表人:曲昌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菲,女。
  原告庆元凯某古民居生态休闲养生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某某、第三人丽水绿谷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谷凯某公司”)、第三人华科优建(上海)工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优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荣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玮杰、第三人绿谷凯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堂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华科优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庆元凯某古民居生态休闲养生园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归还原告设计费87万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87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告口头委托被告设计浙江省庆元县百山祖避暑乐氧小镇生态古民居项目1号地块。原、被告建立承揽合同关系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支付了87万元设计费,但被告却未能按照原告的委托要求交付工作成果,故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顾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实际是委托第三人华科优建公司设计涉案项目,且第三人华科优建公司已按约完成了涉案项目的建筑设计总体方案,并已将方案图纸交付给原告。涉案87万元设计费是第三人绿谷凯某公司因其他项目而支付给被告的设计费尾款,与原告无关。庭审结束后,被告变更其答辩意见:一、被告确认原告系委托被告设计涉案项目,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二、双方约定涉案项目的设计费总金额为260万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设计费87万元;三、第三人华科优建公司是在被告的亲自指导下完成了涉案项目的主要设计工作,且被告已将70页设计图纸交付给原告,故被告无须归还原告87万元设计费。
  第三人绿谷凯某公司述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从未向被告支付87万元设计费尾款,也不清楚原告支付给被告87万元设计费的原因。
  第三人华科优建公司述称,原告委托被告设计涉案项目后,因被告个人事务繁忙,故将涉案项目的主要设计工作转委托给第三人华科优建公司,双方约定设计费将抵充第三人华科优建公司在其他项目中欠付被告的合作款项。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第三人华科优建公司陆续将完成的设计图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被告,并于2018年2月2日将最终汇总的设计成果正式交付给被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原告口头委托被告设计浙江省庆元县百山祖避暑乐氧小镇生态古民居项目1号地块,双方约定:涉案项目的设计费总计260万元(每平方米13元),且须由被告本人亲自设计。
  2017年10月1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设计费87万元,付款方式系委托案外人庆元县凯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代为支付。
  2017年10月,被告将涉案项目的主要设计工作委托第三人华科优建公司完成,双方约定设计费将抵充第三人华科优建公司在其他项目中欠付被告的合作款项。
  2017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第三人华科优建公司陆续将其设计完成的图纸发送给被告。被告收到图纸后,通过其个人电子邮箱(XXXXXXXXX@qq.com)分别在2017年10月27日、同年10月28日、同年10月29日、同年11月5日、同年11月20日、同年12月18日将总计70页图纸发送至原告工作人员叶云的电子邮箱(XXXXXXXXX@qq.com)。上述70页图纸包括30页平面图、1页剖面图、1页经济技术指标图和日照分析图、3页土地平整设计图、8页地形布局图、27页效果图。2018年2月2日,第三人华科优建公司将最终的设计成果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被告。
  原告收到上述70页图纸后,认为该图纸缺乏完整性,且并非被告本人亲自设计的成果,故在没有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另行委托案外人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新设计涉案项目。
  2018年4月26日,原告通过EMS国内标准快递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并要求被告于接到律师函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87万元设计费。被告确认已收到该份律师函,但并未予以回复。
  2018年6月,案外人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按照原告的委托要求完成了涉案项目的建筑设计总体方案,涉案项目遂即进入了建设施工期。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第三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律师函及EMS国内标准快递单、被告提交的设计图纸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口头委托被告设计涉案项目,以口头形式达成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性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因被告未能完成完整的建筑设计总体方案,也并未按约由其本人亲自设计,不符合原告的委托要求,显属违约,故理应归还原告设计费,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确定被告应归还原告设计费的金额。鉴于被告已经将70页图纸交付给原告,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再结合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擅自另行委托另一家设计公司重新设计涉案项目的违约情节,本院酌定被告应归还原告设计费50万元,既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也符合对双方客观上经济利益的平衡。
  另外,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应向其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并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审理中,另外,第三人华科优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陈述,系自动放弃陈述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内归还原告庆元凯某古民居生态休闲养生园开发有限公司设计费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庆元凯某古民居生态休闲养生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庆元凯某古民居生态休闲养生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由被告顾某某负担4,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锐

书记员:金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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